日期: 2026/03/09
有工资、交社保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不少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关系便毋庸置疑。但司法实践反复印证,劳动合同与社保仅是重要参考,实质用工事实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准则,形式证据不能替代实际用工的本质判断。
韩某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则辩称合同与社保均为挂靠代缴,双方无实际用工关系。法院经审理发现案件存在多处关键反常:韩某多次向甲公司转账并备注“社保与工资”,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基本逻辑相悖;聊天记录中仅见韩某询问社保代缴事宜,无任何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劳动管理的内容。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主体合法、劳动者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大要件。本案中,韩某虽有形式证据,却无法证明其与甲公司存在实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提供的劳动也并非甲公司业务范畴,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始终是从属性、经济性依附、人身性依附的“三性”标准,而非合同名称或社保记录。社保缴纳是重要辅助证据,但挂靠代缴情形的存在,使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合作协议”,也不能成为规避用工责任的挡箭牌,若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需按劳动法承担责任。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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