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25
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既未补签又继续用工的,可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汤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19年3月31日入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2024年3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某公司向汤某提供一份未填写工作地点、岗位、薪资、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的空白劳动合同,要求与其续约。汤某拒签该份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并未与汤某协商继续签订合同,也没有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终止与汤某的劳动关系。2024年9月,汤某因某公司未及时支付2024年3月的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汤某胜诉告终。
法院审理: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汤某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拒签或因重大过失而拒签劳动合同。对此,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明确的劳动合同,但其向汤某提供劳动合同实际上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汤某拒签具有合理性。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归责于汤某,故某公司应向汤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
二是汤某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对此,法院认为,某公司未及时支付汤某2024年3月的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起被迫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向汤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内容相一致,并且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规定。若双方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明确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后及时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既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有拒签故意的,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点评人:刘浩森,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现专注于劳动人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离婚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与民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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