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8期【建诺每日法评】:入库案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日期: 2026/02/25
入库案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案情简介:2019年,牛某入职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其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但入职时提交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通过入职体检。物流公司员工登记表要求填写大病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及“其他”栏,牛某均勾选“无”。后物流公司以牛某隐瞒残疾证及威胁领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招用牛某某系从事叉车工作,而牛某某亦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牛某某近9个月的工作情况来看,其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这也印证本案中其拇指残疾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是对残疾人的歧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