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007期【建诺每日法评】:“猪葛亮”商标是否踩了法律红线?

日期: 2026/02/25


“猪葛亮”商标是否踩了法律红线?

近期,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因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而引发广泛关注与争议。事件发酵后,多名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发布公开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的谐音注册此类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者的感情,并呼吁相关部门审慎审核及撤销已注册的相关标志。据悉,国内已发现有近200家市场主体注册了“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以此命名企业。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回应称名称系自主构思且合法合规注册,并计划注销公司,但该事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已然凸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诸葛亮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典范,其姓名已构成重要的公共文化符号。将“诸”刻意替换为“猪”形成“猪葛亮”商标,系通过低俗化谐音对历史先贤进行不当关联与贬损,客观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文化情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已超出商业创意之合理边界,应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尽管诸葛亮作为历史人物,其民事权利已随主体消亡,现行法律亦未直接禁止使用历史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但相关注册与使用行为必须恪守尊重之底线,不得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歪曲、诋毁性使用。维权路径方面,诸葛亮后人虽难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以近亲属身份直接主张名誉权侵权,但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该商标注册违反第十条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