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4期【建诺每日法评】:法律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日期: 2026/02/09
法律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核心权益。否定民事行为的私法效力,违反导致合同无效。针对行为的本质与效果,无论程序如何合规,行为本身均被否定。绝对禁止,不存在补正空间,行为一旦违反即无效。如《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 399 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侧重规范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一般不影响民事行为效力,仅产生行政责任,维护行政监管秩序,设定行政许可、处罚等管理要求。仅针对行为的手段、程序、时间、地点等外部条件,不禁止交易行为本身。允许通过合规补正继续履行,如未备案的合同可事后补办备案。《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需处罚但合同有效);房屋租赁备案规定(未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