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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3期【建诺每日法评】:广东省关于女职工产假中奖励假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的“奖励”

日期: 2026/02/09


广东省关于女职工产假中奖励假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的“奖励”

依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适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生育)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

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规定:规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批准或“取消”奖励假。若用人单位不安排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休奖励假,或不足额支付奖励假工资,属于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结论:广东省关于女职工产假中奖励假,在符合合法生育的情况下,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的“奖励”,虽名为“奖励假”,但实际为强制假期。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