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991期【建诺每日法评】:买卖合同延迟付款是否会影响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日期: 2026/01/27


买卖合同延迟付款是否会影响诉讼时效起算日期?

案情简介:

铁岭某养鸡场为养殖种鸡,向辽阳市某公司购买燃气燃油热水锅炉一套,双方签订了“锅炉采购、安装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付款结算方式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当立即付定金为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48,000元,乙方发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总价款30%,即48,000元,锅炉安装完毕,甲方付总价款的40%,即64,000元,共支付160,000元。随后,铁岭某养鸡场并未按照约定付款,而是在2020年10月24日、10月27日、12月2日、12月26日分别向辽阳市某公司支付5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随后一直未再付款。2023年1月3日,辽阳市某公司向铁岭某养鸡场通过EMS发送催款函,但未实际送达铁岭某养鸡场。2025年6月,双方因尾款结算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由于铁岭某养鸡场以诉讼时效为抗辩,并确认锅炉已安装完毕。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确认,本案未经过诉讼时效。理由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三个时间节点付款,即签订合同后付30%,发货到指定地点后付40%,锅炉安装完毕后付30%。但是,铁岭某养鸡场并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而是通过在2020年不同时间点转账付款,而辽阳市某公司对铁岭养鸡场在2020年不同时间点的转账付款均认可且无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一方已经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方接受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对2020年的转账付款认可,即说明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实际履行和接受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的付款比例金额和支付时间节点,且变更后未明确剩余案涉合同价款的履行期限,属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形。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结合以上事实,无论催款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以案说法:

买卖合同中,假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改变了约定的付款方式,对方接受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对于变更合同后未约定的内容,任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履行,对该部分内容的诉讼时效应自主张之日(或必要的准备时间结束之日)起算,债务人不能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