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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7期【建诺每日法评】:考核“末位”=不胜任工作?

日期: 2026/01/27


考核“末位”=不胜任工作?

案情简介:2006 年周某入职某公司,2015 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22-2023 年其考核等级分别为 D、C,2023 年 3 月签收《待岗培训通知书》,约定新岗位 12 个月内考核再为 C - 或 D 则解除合同。2024 年一季度周某考核为 C-、最终等级 D,公司以 “不胜任工作且培训后仍不胜任” 解除合同。周某仲裁获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第一,公司未举证合法考核制度及周某不胜任的事实,待岗仅因考核排名靠后,无证据证明其待岗前不胜任。第二,“末位”是排名必然结果,与“不胜任”无必然关联,公司仅以排名靠后认定不胜任,缺乏合理性,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员工管理办法》实行等级强制比例分布,并设置排名靠后的最低比例,但用人单位若仅因劳动者连续两次考核排名靠后即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点评: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设定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和考核等级等,但若仅以考核靠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举证证明解除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体到本案,“考核排名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之间并无必然关联:前者是排名制度下的客观结果,只要存在排名,就必然有人处于末位;后者则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密切相关,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不能直接将之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