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1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的司法认定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起,被告人潘某伟租赁上海市黄浦区某商铺并负责其装修事宜。在商铺装修及后续店招施工过程中,潘某伟作为上海创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指令拆除原有店招或对其开展有效安全检查,而是多次安排在原店招上叠加安装新面板,导致店招面板累计达8层,厚度显著增加。2015年10月,创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店招进行安全检测,检测报告指出锈蚀等问题影响结构安全,并提出整改要求,但潘某伟未组织落实。此后数年,潘某伟亦未按规定安排定期检测,也未在“防台防汛”期间组织有效自查。
2018年8月12日,该店招整体脱落,砸中9名路人,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案发后,潘某伟主动投案,王某强在得知可能被网上追逃后亦主动投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潘某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作为直接施工负责人,在事故中各自的责任应如何认定;其投案及赔偿情节对量刑有何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管理由创某公司负责,潘某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店铺的装修、店招施工及日常维护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的领导责任。其未履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定期检测等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王某强作为直接负责店招施工的从业人员,在未拆除原有店招、未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违规叠加安装,无视安全隐患,其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认定本案系“多因一果”,二人均应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区分责任。潘某伟在管理维护和施工监督方面均存在过错,责任相对更大;王某强在施工环节违规操作,责任次之。
此外,二人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二人已赔偿部分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均对安全生产负有注意义务。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应依据各行为人行为对事故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区分罪责轻重。
自首、赔偿损失等情节,可在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裁判文书索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4-05-1-057-003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