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05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之路
基本案情
谢某为某物流公司的司机,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谢某的家属黄某等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承担58万余元赔偿责任。此后,黄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黄某等人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无权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谢某家属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遂判令物流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万余元。
案例点评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该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独立性,不因工伤职工或其家属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风险保障,其性质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民事侵权赔偿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而工伤保险待遇则基于法定责任和无过错原则,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二者并行不悖,劳动者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同时主张。
我国法律体系中,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的过程。早期实践中存在“择一选择”或“补充赔偿”等不同观点,但随着《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逐步确立了“双重救济”原则的适用空间。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
本案中,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万余元,远高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58万余元,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用人单位企图以员工已获侵权赔偿为由规避自身责任,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主体责任不因权利人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免除。本案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具有推动作用。它清晰传达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可规避的司法态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须承担工伤待遇支付风险。这种风险不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转移,恰恰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加重。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