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05
飘雪纷飞季,预警需上心
导言:大雪纷飞,不仅预示着年关将至,也让冬季不止于凛冽的寒风,更暗藏着诸多风险。看似偶然的“意外”,背后蕴含着义务履行、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某日大雪,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并多次提醒市民减少户外活动。李某外出步行至某广场时因路滑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遂起诉该区域管理者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经查明,某物业公司在下雪后安排专门人员清扫,且路面上粘贴有相关提示。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摔倒当日为持续降雪,该客观因素决定了某物业公司的清雪工作无法达到“落地即清”的程度。对此,某物业公司已合理安排人员清扫并在路面粘贴有相关提示。此外,李某本人对于当日市气象台暴雪预警信号及持续下雪状态应系明知,可以预知雪天出行存在跌坠受伤的危险,其应对自身不慎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最终,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一方面,公共场所管理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无边界。在暴雪预警、持续强降雪的客观条件下,判断管理者是否尽到义务,需结合天气预警等级、降雪强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法律并未苛求管理者在极端雨雪天气下实现“落地即清”,只要管理者采取与客观条件相匹配的必要、合理防护措施,可免除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政府发布暴雪预警情况下,仍选择非必要外出的,应当对雪天出行安全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如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的,相应后果需自行承担。
笔者寄语:滑倒受伤固然令人惋惜,而怀揣维权意识,本是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亦是尊法用法的体现,值得肯定。但维权亦需循章法、依事理,更要以事实为基、以法律为尺。正如本案所示,物业公司已恪尽合理安全保障之责,暴雪预警之下的出行风险亦属可预见之范畴。此时若执意起诉,不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消耗。唯有理性审视是非曲直,找准维权合理路径,方能真正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也让司法资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守护好每一份公平正义。
点评人:古煜文,执业律师,现为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成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及公证机构工作经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与全面专业定制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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