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4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拴狗绳致人受伤,饲养人该承担怎样责任?
日期: 2025/12/30
未拴狗绳致人受伤,饲养人该承担怎样责任?
【案情概述】
裁判书字号:(2023)京01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
王某在某店铺门口工作时,被唐某未拴绳的大型犬惊吓摔倒致骨折,后王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医疗费用及损失。一审认定王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判决唐某承担60%责任。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唐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拴绳,且无法证明王某系故意受伤,故改判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方可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唐某没有拴绳遛犬致人损害的情形,即适用该条款,属于无过错责任情形,需要对王某的损害结果负全责。在日常生活中,养犬人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拴绳、文明饲养,既是对宠物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尊重。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