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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3期【建诺每日法评】:电动车逆行致他人避险受伤,没碰到也要担责

日期: 2025/12/30


电动车逆行致他人避险受伤,没碰到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刘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与此同时,小赵驾驶电动自行车、小李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小赵、小李为躲避逆行的王某、刘某,两人车辆发生碰撞。小李连人带车摔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逆行的王某和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同等责任,小李和小赵无责任。事后,小李将王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和刘某均未与小李发生直接碰撞,但本起事故系因两人的逆行所引起。两被告的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小李摔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小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此种情形下,进行合理避让也属于正常应对方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应予采信。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和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小李12.8万余元。

【以案说法】

“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在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未遵守交通规则,破坏了道路通行安全秩序,并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的,即便双方未直接接触,但基于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违法者应对其导致的后果负责。本案中,原告虽未与两被告的车辆发生直接接触,但原告系为避让逆行的两被告才与前车发生碰撞,两被告逆行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虽未与原告直接接触,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