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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5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特定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法律分析

日期: 2025/12/23


关于特定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法律分析

202512月,杭州某汽车服务园区小米交付中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当时现场人员反映,一名车主在车辆交付过程中驾车碰撞园区内某公司工作人员夏某,导致夏某被撞身亡。虽然本次车祸事故的责任认定尚未有官方最终结论,如若死者夏某在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本事件在法律上构成典型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一、法律关系的双重定性

一方面,该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肇事车主因过失行为直接侵害了夏某的生命权,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夏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死亡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亡,从而产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此为两种独立法律关系的并存。

二、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与赔偿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司法解释的精神,我国司法实践对上述责任竞合采纳“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处理模式。权利人可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并向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主张工亡待遇。在具体赔偿项目上,实行分类处理:

1、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中性质相同的项目(如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获得双重赔付。通常由侵权责任人先行承担,工伤保险仅就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2、性质与功能不同的项目则允许并行主张。权利人可在获得侵权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另行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

三、维权路径与责任主体

基于此,夏某的权利人享有两条并行的求偿路径:其一,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肇事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其二,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要求夏某的用人单位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并履行其支付工亡待遇的法定义务。

综上,本案清晰地展现了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的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复合型救济渠道,其核心在于通过不同法律制度的协同,实现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权利的充分保障。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