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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3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定残后已获赔残疾赔偿金的,能否再获赔后续治疗费用?

日期: 2025/12/19


交通事故定残后已获赔残疾赔偿金的,能否再获赔后续治疗费用?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A驾驶机动车与B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B受伤,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B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B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B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5万余元。此后,B因伤情恶化继续住院治疗,再次就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提起诉讼。经鉴定,B的病因与交通事故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使用的治疗药物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某保险公司辩称,B在受伤两年后或在委托鉴定后一年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B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B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用均系发生在其确定伤残等级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伤残鉴定意见载明的关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并不能据此得出B此后必然不需要后续治疗的结论。且根据本案所涉因果关系鉴定意见,B所主张的本案所涉住院治疗病情均与案涉事故有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对于B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关于B主张的误工费,因前述民事判决已判决赔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损失应在扣除已获残疾赔偿金部分后计算;B主张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B后续治疗各项损失1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释法

关于交通事故定残后已获赔残疾赔偿金,能否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在部分案件中,伤者的治疗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多次或长期的治疗。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尚未发生,但在先前医疗费诉讼案件审结后又因同一损害事实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虽系发生在其确定伤残等级以后,但结合两次鉴定意见,能够认定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发生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