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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8期【建诺每日法评】:不可抗力与租赁关系中的风险责任分配

日期: 2025/12/08


不可抗力与租赁关系中的风险责任分配

袁某向陈某承租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处厂房用于生产、存放布料等,202271日至3日,受强台风暹芭的影响,佛山大沥、盐步等地普降暴雨,当地的市政排水工程全部失灵,河水也发生倒灌,大沥镇某工业区所有在一楼的企业都被水淹浸,包含袁某承租的厂房,本次暴雨致使袁某堆放在厂房内的布料被淹,造成了财产损失。袁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财产损害发生于陈某与袁某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即案涉厂房在承租人袁某的实际控制之下,袁某对租赁物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管理权,且本案财产损害原因是受强台风影响发生大暴雨导致,未有证据显示是因厂房本身结构或厂房排水通道堵塞导致积水等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原因。而且根据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对于案涉厂房已经筑建了防水栏并备有抽水泵、沙包等基本的防、排水措施,并将强台风信息通过微信方式告知租户,履行了通知、提醒义务,本案未有证据证明陈某对案涉财产损害存在过错,故陈某不应对袁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袁某在未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隐患排查义务及通知、提醒义务情况下,要求出租人对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内财产损失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1. 不可抗力的认定

强台风及其引发的暴雨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暴雨导致市政排水系统失灵、河水倒灌,已超出当事人一般防范能力范围。

2.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分配原则

占有控制原则:租赁期间,厂房由承租人袁某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其对租赁物及其内部财产负有直接的管护义务。

过错责任原则:在不可抗力事件中,除非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否则损失应由直接控制财产的一方承担。本案中,袁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存在过错,例如厂房结构缺陷、排水通道堵塞等应由出租人负责的情形。

3. 出租人义务的审查

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是否履行了作为出租人的合理义务,陈某已筑建防水栏、配备抽水泵、沙包等防洪设施,同时通过微信向袁某发送了强台风预警,履行了通知提醒义务。这些行为表明陈某已尽到合理的协助与告知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关于出租人维护租赁物安全使用状态的义务要求。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袁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存在过错或未履行义务,因而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情形下,租赁双方的责任界限,强化了法律理念。承租人在享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管护风险,尤其在无法归责于出租人时。其次,出租人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而非无限责任。当事人主张权利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