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1/19
对赌协议的履行困局与司法救济路径探析
在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作为平衡投融资双方利益的工具已被广泛运用,然而其履行过程却常陷困境。当业绩承诺未达预期或上市对赌失败,投资者手持一纸协议却难以兑现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对赌条款效力、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关乎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课题。
对赌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围绕条款效力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与"债权人保护原则",为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划定了基本框架。然而实践中,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仍存较大分歧。某私募基金与科创企业签订的上市对赌协议中,由于未明确区分目标公司承担责任与提供担保的区别,导致回购条款效力被部分否定。与此相反,上海金融法院在最新判决中采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担保行为有效,为对赌条款的履行提供了新的司法视角。
现金补偿与股权回购作为对赌失败的主要救济方式,其执行过程充满挑战。当目标公司资金链紧张时,现金补偿条款往往难以落实;而股权回购则可能因公司治理结构变化遭遇履行障碍。江苏某上市公司子公司对赌失败案例中,投资者虽胜诉却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僵局。为此,部分明智的投资者开始在协议中设计分层救济机制:首先主张现金补偿,若未按期支付则自动触发股权回购,同时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三位一体"的权利保障网络。
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动态审查"方法,为对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法院不再局限于对赌协议文本的形式审查,而是综合考量签约时双方的预期、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某生物医药企业因国家集采政策调整导致业绩滑坡,法院在审理其与投资机构的对赌纠纷时,引入"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调整了补偿金额,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商业现实的尊重。
对赌协议的制度完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投资者应在协议设计阶段即考虑履行保障,通过共管账户、股份质押、分期行权等机制降低风险;融资方则需理性评估自身发展前景,避免为获取融资而接受过于严苛的对赌条件;监管部门可考虑出台对赌协议备案指引,加强对高风险对赌的预警和规范。某省证监局近期要求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履行情况,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
对赌协议的本质是风险分配的艺术,而非博弈的武器。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司法机构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晰规则边界,市场主体通过理性协商寻求利益平衡,共同推动对赌机制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唯有如此,对赌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其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成为推动创新企业成长的助推器而非引爆器。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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