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0/09
高院经典判例:员工拒调岗滞留原岗,为何被合法解雇?
案情概要
王某是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2014年6月,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其原岗位被撤销,公司在工会见证下向其发出调岗通知,将其安排至品质保证课从事同类岗位工作,薪酬待遇未变,并要求限期报到。王某拒绝调岗安排,未至新岗位出勤,持续滞留原工作区域。公司多次予以警告并沟通,王某均未配合。后因其长期未到指定岗位工作,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其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在履行工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均未获支持,最终高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要点
在(2017)苏民申4439号裁定中,江苏高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岗位进行必要调整,如未对劳动报酬等条件作不利变更,且基于正当经营管理需要,劳动者应服从合理调岗安排,这也体现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导致无法提供劳动的,该行为可构成旷工;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内容不违法的,可作为用工管理及解除依据。高院强调,员工对调岗不满应依法维权,不得以消极对抗方式拒绝工作,否则可能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不构成违法。
实务建议
本案揭示,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企业在合理范围内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实施调岗时,应确保内容合理、程序合法,即调整确属经营需要,未对员工作出降薪等不利变更,并履行告知、协商与书面催促等程序,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并通过公示生效。对员工而言,遇调岗争议应理性沟通、依法申诉,避免以拒不到岗等方式对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纪并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建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情形作出合理约定,争议发生后应优先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行为过激导致劳动关系无法存续。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