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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9期【建诺每日法评】: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车辆,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日期: 2025/09/08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车辆,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张某从汽车公司购买车辆一辆,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价格138000元、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汽车公司支付了购车款138000元、汽车公司将车辆交付张某。后,张某保养时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张某诉请汽车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因划伤进行过维修,但汽车公司主张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予以较大优惠幅度。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张某认为汽车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上述备注字样。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购买车辆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汽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公司单方保存验收单,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汽车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张某汽车维修过、且得到作为消费者的张某认可,构成销售欺诈,张某可要求汽车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