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05
驾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甲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时,与前方顺行停着的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所有的车辆在A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甲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B公司。事故发生后,乙向A公司申请理赔,A公司赔偿乙车辆损失共计28400元。因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现A公司主张在赔偿被保险人乙后依法取得向甲、B公司追偿的权利,请求甲、B公司赔偿A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8400元。
B公司是否需要负责?
关于被告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本案的小型面包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B公司经营范围不具有运输经营资质,因此该车辆与被告B公司并不能成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意义上的挂靠关系。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甲其醉酒后驾驶操作问题导致,侵权行为人是实际驾驶人甲,而不是名义车主B公司。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B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甲与被告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作为名义车主的公司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既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由被告甲赔偿原告A公司28400元。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核心是明确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式。运输经营性质的挂靠指的是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本条适用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不适用于非运输经营性质的挂靠,例如个人或单位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机动车的情况。
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需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虽然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选任合格雇员与监督雇员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由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由于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了连带责任的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惩戒原则。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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