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1
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最高院:自支取日即抵扣,无需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方通过出借款项形式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在行业内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案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工程款,属于该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在(2019)最高法民申229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邵其军向金陵建工集团所借款项应当自借款发生之日起,从金陵建工集团欠付邵其军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并无不当,理由如下:首先,邵其军虽以借款单的形式向金陵建工集团支取款项,并就利息和还款时间做出了承诺。但根据2012年金陵建工集团与华扬公司的对账情况以及会议纪要,可以认定金陵建工集团欠邵其军工程款。其次,邵其军在借款前,先向金陵建工集团请求支付下欠工程款未果,才以出具借款单的方式向金陵建工集团借支工程款。其所借款项是用于解决本案建设工程欠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问题。最后,诉争的借款实际并未进入邵其军的个人账户,而是由金陵建工集团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及材料商。此外,虽然邵其军在借款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利息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案涉借款自出借之日就已经抵扣金陵建工集团欠付邵其军的工程款,不应当再计付利息。金陵建工集团关于邵其军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自支取之日起即完成抵扣,无需偿还。
法律建议:对于发包人(业主)而言,如希望借款关系成立,应签订完备的“借款合同”、“借条”,明确借款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并规范工程款的预支,注意与借款形成鲜明对比;还可考虑出借主体和施工合同主体进行区分;转账时备注栏写明借款,避免标注“某项目”“某工程”、“材料费用途”“工人工资用途”等。对于承包人(施工单位)而言,应当谨慎选择以借款名义预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否则将有可能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风险。如不得不签订借款协议,应尽量写明为“预支材料费协议”、“人工费领款单”等;或保持签署主体和施工合同主体一致;添加诸如“如逾期未还款则从工程款中扣除”、“从以后工程款中扣回”等条款;并可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入材料商、工人账户等。
点评人:姚亮,具有人民检察院和外贸企业工作经历,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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