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1
从欠货款到写借条:法院会认吗?
一、案情简介
郭某自2007年开始从张某处购买煤炭,自2007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郭某向张某出具煤炭过磅单125张,购买煤炭2898.56吨,煤炭款共计130余万元,但郭某收到煤炭后一直未付煤炭款。2009年10月30日郭某向张某出具一份125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年内郭某分三次还清本金125万元。郭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款,故2011年1月12日又向张某出具一份125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背面注明2011年1月12日前的借条作废。
张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郭某返还借款125万元,其主张经双方协商一致,已将郭某所欠货款转化为借款,郭某应承担还款责任。郭某则认为双方并没有货款结算,故货款转为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即便上述事实真的存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二、律师说法
双方在2009年10月30日、2011年1月12日达成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数额为125万元,累计货款130余万元,约定数额没有超过被告所欠货款。并且,被告在2011年1月12日出具的借条背面注明以前的借条作废,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没有纠纷,对于所欠货款也不存在争议,将货款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系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的转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三、实务方向
1.对债权人而言,诉讼中需要有证据证明转化行为系双方合意。在货款转借款的协议中需写明货款发生的经过,以加固事实避免争议。同时,保存好书面证据,如借条、借款协议以及能证明货款来源的合同、对账单等,以对抗债务人以事实不存在为由的抗辩。最后,可像一般借款协议中添加利息条款、担保条款等,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
2.债务人而言,转化时对需要签订的欠条等书面协议认真审查,防止债权人通过转化行为索取高额利息,法定最高应为4倍LPR。
点评人:姚亮,具有人民检察院和外贸企业工作经历,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