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破解执行困局:债权人如何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债权人持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遇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并不意味着债权追索之路已至尽头。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条款,债权人可依法穿透公司独立人格,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特定主体追究责任。精准运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则,是破解执行僵局的关键路径。
一、可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明确具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新《公司法》,债权人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追加五类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2、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须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担责;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承担出资责任;
4、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时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程序的核心要件与实施路径。
债权人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股东身份信息、"终本"裁定、生效法律文书及关键证据。证明股东责任的关键证据涵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执行法院将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程序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三、救济途径保障权利实现。
当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时,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诉讼需按民事诉讼程序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若一审判决支持追加,则可申请执行该股东;若败诉仍可依法上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责任具有法定范围限制。若股东已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再行追索将不受支持。
实务建议:
债权人应充分把握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要件与程序要求。在取得“终本”裁定后及时启动程序,注重关键证据的收集与提交。面对程序阻碍时,善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渠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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