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07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关键证据清单
一、是否有成立公司或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
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图,如书面投资协议、聊天记录、邮件等。若仅有资金往来而无合意,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实际出资人需证明其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归属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二、是否实际出资
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关(如转账备注“投资款”)。但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直接认定股东资格,需结合其他要件。
三、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或者其他关于股权问题的约定
书面代持协议为最直接证据,若无代持协议,需提供录音、微信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对股权归属有约定。双方合意内容需明确股权比例、权利义务等。
四、是否存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对隐名股东的股权问题进行过意思表示
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名册记载等文件,若文件中有隐名股东签字或明确提及其身份,可作为直接证据。以上公司内部文件可体现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隐名身份的认可。
五、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需提供参与股东会签到的记录、表决文件、分红凭证、签署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长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其他股东默认其股东身份。
六、其他股东是否知晓或者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
(1)书面同意:其他股东签署的确认函、股东会决议;
(2)事实认可:其他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沟通记录、共同参与决策的证据;
(3)默认认可:隐名股东长期行使权利且其他股东无异议。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