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24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为由,拒绝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A驾驶汽车1倒车,与B驾驶的汽车2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汽车1与汽车2车辆登记所有人均为C公司。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B无事故责任。汽车1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以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为由拒绝赔付,C公司遂诉至法院。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为同一单位,两车不构成三者关系,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指向、保护的是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汽车2在事故发生时与A驾驶的汽车1属于第三者,在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两车被保险人相同即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原告。
同一被保险人的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人为制造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约定向受损方进行理赔。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虽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做了免责约定,但是该条款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骗保行为或引发道德危机。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和公司因业务需要拥有多辆车,雇佣多个司机,在此情形下,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之间出现事故是客观且普遍的。如果一概不予赔偿,则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担社会保险、填平损失的理念,当事人便失去了购买保险的意义。因此,保险公司在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骗保情形时,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辆车相撞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