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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期【建诺每日法评】:执行和解是刚柔并济的司法保障

日期: 2025/07/21


执行和解是刚柔并济的司法保障

       一、核心概念与启动时机

执行和解指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达成协议的过程。核心是合意变更原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事项。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若当事人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仅中止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效力,并不必然解除执行法院在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法院按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也可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后三年内,就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向执行法院提起单独的诉讼。

 三、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效力

关于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设立担保(如抵押、保证)时能否恢复执行后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取决于担保人是否明确承诺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若担保人作出了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则当其担保的债务(即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未获履行时,权利人可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中,申请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此执行方式为直接裁定执行,而非通过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进行。反之,若担保人未作出前述承诺,即使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该担保也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担保。此时,权利人无法在恢复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需另行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定途径主张担保权利。

综上,执行和解制度是平衡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机制,其有效运行依赖于“刚柔并济的司法保障”。权利人须熟知“二年恢复执行时效”与“三年另诉时效”的关键差异,根据个案情况(如证据情况、执行难度)及时选择最优维权路径。被执行人务必警醒和解绝非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任何恶意利用和解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将可能面临从信用惩戒(如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制裁。当事人可优先尝试通过执行和解降低维权成本、化解纠纷。然而,对于反复违约、缺乏诚信的被执行人,权利人应果断借助司法强制力,及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切实实现自身权益。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