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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6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能否单方解除发起人协议?

日期: 2025/07/16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能否单方解除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未成立还处于申请设立阶段时,可能存在下列情形:某方发起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参与;继续投资设立公司不满足设立公司的目的或者不符合公司的经营方向;对其他发起人失去信任等。此时部分发起人不愿继续设立公司,其能否单方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生效的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解除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争议,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种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562 条和第 563 条。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当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562 条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直接将合同解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563 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如果其他发起人有违约行为,或者延迟设立公司,则一方发起人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若公司未成立且发起人也不愿继续履行协议,法院一般会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允许一方当事人解除协议。发起人协议有其特殊性,因为在协议中既包含了发起人的财产,也包含发起人的身份权利。公司作为资合和人合的结合体,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公司成立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有发起人反悔,从保护其他股东的角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对于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不利。如在于某某、李某某等公司设立纠纷案[(2022)鲁02民终10191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青岛贝格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成立,虽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系对方原因导致公司未予设立,但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原因。李某某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其要求解除案涉《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