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3
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属职业伤害还是工伤?
如今,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从街头巷尾到住宅小区,我们总能见到外卖骑手匆忙送餐的身影。新兴平台的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使他们能够自由驰骋,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尊重,但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考验。当外卖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后,是否还能继续诉请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生效裁判的观点为,应结合案件事实,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同时明确,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A在一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后A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负事故全责。一个月后,某外卖平台企业为A申报职业伤害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予以确认A所受伤为职业伤害。后因A认为B公司未申报工伤认定,提起仲裁、一审、二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1、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2、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3、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4、算法规则;5、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6、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7、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从而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认定,A虽经申报被确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但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无权再诉请确认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基于以上分析,B公司对A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A就所提供劳动对B公司具有明显的经济依赖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时,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