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3期【建诺每日法评】:董事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日期: 2025/06/23
董事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赵某是某旅行社董事,因报酬支付问题与旅行社产生争议,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入职后负责引进投资与项目合作方等工作,与旅行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交工作群微信记录、与董事长微信记录、银行收支明细、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工资。旅行社主张双方是委托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委托合同的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该委托关系的成立,既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董事在身份、岗位、待遇、选任等方面均有别于普通劳动者,但是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并未将其排除在适用的主体范围之外。
认定董事是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可从以下进行判断:1、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董事是通过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还是基于投融资等入股;2、是否符合劳动法所要求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3、审查董事的具体工作内容,董事履行的是董事职责范畴还是劳动者工作内容予以判断。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