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06
周末居家办公猝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简介 马某生前是某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10月21日(周六)16时,马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与同事见面,安排下周需要准备的工作材料。23日(周一)马某家属多次与马某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后马某同事及家属开锁进入房间,发现马某在卫生间死亡。公安机关发现马某的电脑中两份报告创建、修改时间为21日19时23分到22时34分之间,认定马某死亡时间为10月21日夜晚,系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排除他杀和自杀情形。马某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非僵化的法律概念,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马某为单位利益,利用休息时间在住所修改报告,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人:黄颖琳,毕业于汕头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