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1
广东地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一、计算基数:
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关于此处的“计时工资”,在广东省地区司法实践中是认为包含“加班费”的;此外,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和个人所得税也是应得工资的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应扣除。
二、计算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特殊情况: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三倍计算,且此种情况下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