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27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另一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明确构成劳务关系,该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认定,全国范围内存在不同观点,但广东省的司法实践明确认定为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民再100号案件中明确,劳动者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文提到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若退休返聘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待遇(不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也不影响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律师建议为分散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可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为退休返聘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这一做法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