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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4期【建诺每日法评】:担保也会“过期”?

日期: 2025/04/24


担保也会“过期”?

 

202334日,A通过微信向B转账6万元,B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A现金6万元,期限202334日到202393日。B在落款处签字,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

202335日,CA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C202334A通过微信转账B6万元提供担保,半年内还清,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C在落款处签字确认。

借款到期后,B偿还5000元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息经A催要未果,遂将BC诉至法院。

 

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关于被告C的责任问题,被告C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仅载明“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因此C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涉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涉借条约定借款应于202393日前还清,故原告应于202433日前要求被告C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于2025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应免除被告C的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担保

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形式。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本案中,C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C履行还款义务,这种形式符合担保当中的保证形式。

 

保证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对C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法院认定被告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C承担该案的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于2025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时已超过保证期间,故法院免除被告C的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中,保证期间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作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考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保证期间的限制;作为债权人,在债权存续期间更要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