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1期【建诺每日法评】:专业承包工程不单独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 2025/04/21
专业承包工程不单独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就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在实践中,发包人(建设单位)可将暖通工程、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工程独立于主体工程发包。根据法院判例,由于前述专业工程无法独立于主体工程而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通风与空调工程,该工程属于单位工程项下的分部工程。该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该分部工程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因此,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能就专业工程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