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3期【建诺每日法评】: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
日期: 2023/09/15
婚后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48号“艾某、张某田与刘某平、王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来看,“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投资的收益”不等同于“股权”,投资本身会产生相应的权益,债权性投资则为债权,股权性投资则为股权,股权所获得的利益才属于“投资的收益”,但是股权本身却不是。从《民法典》共有规则来看,可以成为共有关系的客体是物,但股权除了可以作为出质对象外,我国尚未有法律规定股权可以成为其他物权的客体。股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综合性权利,股权本身并非纯粹属于“财产”,而且根据原《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对个人财产的列举,可知“财产”并未出离“物”的范畴。此外,若承认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可以共同共有,那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会表决规则、工商登记的对抗性效力等均会受到冲击,而且会给交易方增加调查转让股东婚姻状况的负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质,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股权各项具体权能由登记股东独立行使。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