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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期【建诺每日法评】:死亡赔偿金案例评析

日期: 2023/09/14


死亡赔偿金案例评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划分死亡赔偿金的案件。魏某与梁某婚后育有一子小魏,魏某与梁某离婚后小魏随父亲魏某共同生活,由梁某一次性付清小魏抚养费3万余元。小魏从小患病,魏某在离婚后照顾小魏日常起居且未有再婚再育。之后,未及成年的小魏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该交通事故案经法院判决,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及保险公司需支付魏某及梁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物损等共计140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30万余元。魏某对死亡赔偿金划分存在异议,魏某认为自己对小魏尽了主要照顾义务,起诉要求判令全部赔偿款项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小魏的死亡对魏某、梁某造成重大精神损害,也使得他们丧失可预期的经济供养利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实质上是因小魏死亡而由赔偿权利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分割时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结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物质依赖关系及情感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魏某、梁某作为小魏的父母,均是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魏某为抚养小魏尽了更多的义务,在生活等方面的依赖及密切程度较之梁某更为紧密。因此,死亡赔偿金原告魏某应予以多分。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可知,首先,死亡赔偿金区别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金,它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死者所得的个人财产。其次,死亡赔偿金有安抚死者亲属及弥补家庭未来可预期收入损失之意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是死者家庭预期收入损失,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关系紧密的近亲属,通常即配偶、父母、子女。最后,分配死亡赔偿金应以均等分割为基础合理分配,综合考虑死者与近亲属之间的亲疏关系,例如共同生活、经济依赖及情感亲密情况等因素。



点评人:张梓溪,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广东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