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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9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法律后果?

日期: 2023/09/11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法律后果?

       甲经营一间二手车交易行,乙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甲借款,后甲向乙转账80000元,双方于乙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在《借款抵押协议》上签名确认,乙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付给甲。《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22年1月8日起,月利率为3%,每月15日前支付利息,并约定乙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作借款的担保。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一直无偿使用该小型轿车,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对车辆造成损失。乙要求甲赔偿损失并结清借款返还质押车辆,在此期间,甲将车辆变卖,乙遂诉至法院,诉请按法定利率结清借款并要求甲承担质押物灭失责任。
       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 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之规定,法院院认定上述《借款抵押协议》属于质押合同,即甲、乙之间已建立质押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甲、乙之间的借贷,月息3分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并扣减相应的本金。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之规定,法院支持了甲向乙赔偿质押物即担保车辆灭失的损失。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