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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8期【建诺每日法评】: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经过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

日期: 2023/09/10


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经过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

       案情简要:李小姐购买了一台电动汽车,计划在自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在报装充电桩的过程中,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却以“害怕失火,存在消防隐患”为由多次拒绝,不同意其在自家车位内安装汽车充电桩。
       首先,李小姐作为该车位所有权人,对自有车位依法享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即李小姐在确保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是可以对自有车位进行使用和处分的。
       其次,安装汽车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电力部门勘验评估而最终作出决定,不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观评估范畴。
       因此,在电力部门勘验评估通过后,物业服务公司对于企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要求应予以配合,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并进行公示。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