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日期: 2023/09/02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回放:
员工王某于2018年入职被告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同意遵守。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公司得知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员工守则》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以自己故意删除公司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78元。仲裁委没有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经审理认定王某违反被告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员工守则》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已依法向王某公示,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王某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包含了几个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非劳动者不同意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续签外,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不愿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王某故意删除公司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依据该条款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