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9期【建诺每日法评】:“欺骗”计算机,构成诈骗罪
日期: 2023/09/01
“欺骗”计算机,构成诈骗罪
某航空公司推出积分奖励计划,申请会员的旅客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后可累计积分,并可根据乘机记录,申请补登六个月内以及成为会员前一个月的积分。会员及其设立的受益人可用积分兑换奖励机票等。
小顾看准时机,用相关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成为会员,以获取累积的积分。为兑换奖励机票,小顾采取提交虚假身份证明假冒乘机旅客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由航空公司人工确认受益人立即生效;或用技术手段绕过航空公司官方网页系统对受益人的管控校验,篡改受益人信息为乘机旅客信息等方法,大量骗取航空公司积分兑换的奖励机票用于自用或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小顾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机器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人争议不断。绝大多数观点认为,机器无自主认识形态,即使犯罪嫌疑人对机器行使了诈骗行为,因机器本身无自主意识,不会产生错误认识,也无财产处分功能,故针对机器的“诈骗”行为,应当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此次法院的创新认定,针对机器的诈骗,实质是使机器的控制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授权了犯罪嫌疑人获取财产的权限,构成诈骗罪,是一大突破。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许有一天机器也能与人一样有自主意识,那么诈骗“机器”也真正构成诈骗罪了。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