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6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金额可以降低吗?
日期: 2023/08/29
离婚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金额可以降低吗?
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来说,本应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开启新的生活。但夫妻双方婚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与未成年子女联系和纽带的切断,离婚后,父母仍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中,不直接抚养一方通常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但随着男女双方生活、经济状况等的变化,对于法院已判决或双方曾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能否申请降低呢?以下对司法实践中支付一方主张降低抚养费常见部分事由做具体分析:
一、收入减少或失业
通常需审查支付一方的收入情况,可从工资发放、收入证明、社保、公积金缴纳、银行存款或交易流水、失业证、失业补助领取证明等方面体现。但对于暂时失业相关情况,也并非当然构成降低抚养费的事由,在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369号判决中,法院提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甲对此的解释是其在一审判决后要求原工作单位加薪,遭拒绝后办理了离职,故二审中赵某甲虽提交了相关的失业证明主张失业,但因系其主观因素所导致,并不能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结合赵某甲主张的失业时间,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负担能力明显下降。赵某甲正值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应通过努力工作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
二、重组家庭或再生育子女
离婚后再婚或再次生育儿女亦是常态,但不应以此为由违反此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减损离异子女的合法权益。对该类事由,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三、疾病或涉及刑事犯罪
对于支付一方身患疾病的情况,需要明确该疾病是否为长期疾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或阶段性丧失,从而致使支付一方失去经济来源,如疾病导致上述后果的;或是支付一方涉及刑事犯罪服刑,从而导致一定时期内丧失经济来源的,则法院有可能酌情对抚养费金额予以调减。但当前述事由消失例如疾病治愈或服刑期满后,可要求恢复原抚养费金额,或法院在酌情调减判决中直接明确调减及恢复原金额的时间节点为妥。
离婚后抚养费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支付方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存在。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抚养费降低方面缺乏明确的立法支持,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尊重离婚协议,审慎处理降低抚养费的请求。
点评人: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