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4期【建诺每日法评】:担保有风险,莫为“义气”买单
日期: 2023/08/27
担保有风险,莫为“义气”买单
2022年1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0万元,朋友关某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但是借款到期后,李某却拒不还款。陆某对李某、关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关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关某为李某的债务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陆某可以请求债务人李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陆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关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李某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在生活中,部分人基于朋友关系“讲义气”,不经任何考虑和风险审查,随意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这样往往容易导致自己背负大额债务,甚至家庭破碎,妻离子散。在此提醒大家,交友有风险,担保须谨慎。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