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期【建诺每日法评】:当事人对会议通过决议的时间或者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的时间有争议,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
日期: 2023/08/24
当事人对会议通过决议的时间或者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的时间有争议,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规定对决议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规定较为严恪,其规定“决议作出之日”为期间的起点,而不允许股东以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决议通过为抗辩理由,同时将期限限定在短短的60日内,而且没有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作出了超过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为了在已有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出现当事人对会议通过决议的时间或者股东在决议上签章的时间有争议,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期间起算日期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股东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并予以受理。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