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9期【建诺每日法评】: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日期: 2023/08/22
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某日,出租车司机刘某某驾驶车辆载着乘客李某到达目的地后将车停靠在路边,李某开车门下车时,刘某某未提醒李某注意后方来车,李某也未主动确认后方情况就直接开门下车,正撞上骑摩托车的张某,致其撞上车门后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对路面动态观察疏忽,未能确保安全,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李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不承担责任。经多次沟通协商,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张某就将刘某某、李某和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保险公司只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对于乘客李某的责任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对乘客的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的法理为,交强险是属于法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我国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设计是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也就是说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人对外的赔偿责任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即便驾驶员刘某某和乘客李某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但系两人行为的合力才引起了本起事故,同乘人开车门的行为属于使用车辆的行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条款进行赔偿。这样的制度涉及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让受害方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的救助。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