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7期【建诺每日法评】:合同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可选择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日期: 2023/08/20
合同相对人具有选择权,可选择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责任,是由发起人还是设立后的公司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合同相对方有选择权,可选择发起人或者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