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4期【建诺每日法评】: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改正行为之前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日期: 2023/08/17
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改正行为之前是否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首先,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而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持法定秩序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或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故责令改正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不属于上述规定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
其次,虽然责令改正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任改正决定之前,依法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令改正行政行为性质上虽不属于行政处罚,但该类行政行为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政决定。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之前,依法应给予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点评人:卢春燕,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