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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3期【建诺每日法评】:私教教练被换,可否要求退费?

日期: 2023/08/16


私教教练被换,可否要求退费?

       马先生在某健身室报名私教课,上了两节课后,其私教教练离职,某健身室为其更换教练,依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健身室退还马先生6000元,驳回解除合同的诉请。
       原告马先生诉称,2021年6月20日在某健身室花费9088元购买58节私人教练课,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此后马先生仅上过2次私教课,因教练离职,某健身室安排新教练所提供的服务未达预期。
       被告某健身室辩称,马先生的私教课已经到期,且期间为其更换过私教教练,是马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上课,因此不予退课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与某健身室签订的《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现马先生不满意某健身室为其安排的教练,要求解除合同,因马先生起诉时,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故驳回马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某健身室收取的服务费与其提供的服务并不对等,法院对其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马先生对合同不能履行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健身房预付卡退费纠纷,那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过期后,消费者可以退费吗?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的健身服务合同中,因为指定了具体的教练,指定教练的客观存在对合同的促成及履行都有很大的影响,合同履行中更加注重会员的个人体验和互动效果,教练与消费者之间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此教练的离职也会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消费者有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的权利。
      除此之外,健身房提供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义务的,如“本课程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店家不对会员身体健康负责,如出现事故由会员全权负责”,“退课不退费”等约定,消费者亦可依据格式条款主张退费。即使合同已届有效期,合同的终止也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预付费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未使用课程费用的请求,并未随合同终止而一并归于消灭。但在退费金额上,法院会综合考虑会员与健身房的过错、会员上课情况、健身房履约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