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0期【建诺每日法评】: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进行控制管理,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日期: 2023/08/13
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进行控制管理,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是否应将微信赌博群认定解释为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由于微信群是晚于上述规定出台时间的新产物,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将微信群认定为赌场,但《意见》将开设赌场扩大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的行为,将微信赌博群认定为赌场并没有超出《意见》规定的内容范围。微信群赌博只有符合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的条件才可认定为开设赌场,从而将亲友同事之间偶尔在微信群里发红包的娱乐行为和轻微的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区别开来。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