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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9期【建诺每日法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即使未进入流通领域,仍可定罪!

日期: 2023/08/1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即使未进入流通领域,仍可定罪!

       2013年1月5日晨,被告人薛某在其经营的连云港市双宇肉制品有限公司内指使被告人李某等人对100余头生猪注水后宰杀。加工成白条肉后连同库存白条肉计15000余公斤(货值人民币36万余元)装车欲外运销往上海时,被灌南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对该批白条猪肉抽样检测,其中含水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白条肉占60%,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中,薛某和李某对生猪注水后宰杀,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不合格的白条肉金额达21.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批白条肉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并未进入市场流通,损害没有进一步扩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即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论处。
       薛某和李某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薛某指使李某对猪肉注水后宰杀,对整个生产制作过程起到主导作用,系主犯。李某在本案中是协助薛某进行生产制作的,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