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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1期【建诺每日法评】:老板的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让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走人?

日期: 2023/08/04


老板的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让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走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条款常常成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王牌”理由。但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并非如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就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首先,用人单位要明确有关劳动者入职时的“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哪些。关于“录用条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作明确的规定,一般构成有效的“录用条件”应当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可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设定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条件;而录用条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入职条件(含入职手续条件、身体健康条件等)、工作表现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还可以加入试用期考核条款。
       其次,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已将“录用条件”的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已对此确认,可以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给劳动者签名确认。
       再次,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哪些行为、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此部分往往是用人单位最难以举证的事项,如以劳动者未完成录用条件中明确的销售指标为由,则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与劳动者就销售指标及未完成销售指标的相关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
       最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慎重参考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作出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的试用期届满前,并说明解除的理由;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
       由以上种种程序可知,用人单位想要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一句简单的话那么容易,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避免因违法解除而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袁淑玲,执业律师,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